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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运动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红十字运动的三个组成部分,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职能;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代表会议和常设委员会等法定机构的基本知识;塞维利亚协议相关规定。
  红十字运动,从1863年初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到1986年正式称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迄今已140年,组织机构逐渐发展,现已遍及全世界。
  本运动由三个部分组成,即: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简称国际委员会);2、红十字会与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3、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简称各国红会)。
  这三个部分的职能所涉及的范围与事务虽然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是按照本运动的基本原则,朝着同一目标、同一方向前进的。因此,它们都不是单独的个体,而是互相关联的整体性组织。
  1997年11月26日,在西班牙塞维利亚召开的审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内部事务的最高机构——代表会议,一致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各组成部分国际活动组织协议》(简称塞维利亚协议)。该协议为红十字运动各组成部分规定了基本的工作框架,明确了红十字运动的三个组成部分在不同情况中的工作分工及其职能: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起主导作用;在自然灾害中,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起主导作用;在特殊情况下,国家红十字会起主导作用;在既有战争或武装冲突,又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中,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导协调。
  本运动的法定机构有: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
  现将这些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分述如下。
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职能
(一) 国际委员会的身份及职能
  国际委员会的前身是由亨利·杜南等5位日内瓦公民组成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委员全部由瑞士籍人士担任。由于它是红十字运动的创业者和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倡导者,以及它本身的业绩表现,它被授予多项国际任务和特权。今天的国际委员会已具有下列各种身份:
  ——执行日内瓦公约的代表;
  ——红十字运动的创始者兼成员;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监护者、宣传者以及服务的主动提供者;
  ——应国际社会要求和委派承担人道活动的工作者。
  上述各项职能使国际委员会在国际关系史上获得一种独特地位——国际法人身份,使它在履行职责时,可直接与各国政府打交道。1989年,国际委员会在联合国获得观察员身份。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赋予国际委员会一系列特权,最基本的有以下几项:
  ——从事救助受害者的人活动,并向他们提供救济;
  ——代表保护国行事;
  ——切实保卫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
  ——探视战俘及被关押或拘留的平民;
  ——与中央寻人局任务有关的工作;
  ——保存人道工作合格人员的档案;
  ——主动召集并参加定期修订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附件一(识别章程)的工作。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主动开展人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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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详细名单请见《红十字要闻》栏目中《市红十字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情况》
日 期 姓 名 捐款数
2008.5.5 倪全德 5元
2008.5.5 陈凯先生 5元

2008.5.5

柏德昌先生 400元
2008.5.4 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2100元
2008.5.4 李先生 200元
2008.5.4 费德秋 50元
2008.5.4 张光尧先生 100元
2008.4.29 阎溢洲全家 1000元
2008.4.29 魏山先生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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