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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法有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1、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难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3、军事需要原则:在战争中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是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4、比例原则:当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时候,应秉承善意,用“人道”和“军事需要”这两项原则互相制约。
5、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在国际人道法中,“马尔顿条款”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则。马尔顿是俄国著名国际法专家,1899年在海牙和平会议上宣读了这一条款,并被写进海牙公约前言。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国际人道法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也就是说,在国际人道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冲突方仍有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这一条款已被引进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里,“马尔顿条款”使得国际人道法原则的范围远远地超过了已制定成文的公约,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正因如此,“马尔顿条款”在国际人道法中越发显出其普遍意义的重要性。
(四)实施
1、预防措施
为确保国际人道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普遍尊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和平时期开展的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军队的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更多地了解国际人道法的知识;培训合格人员促进国际人道法的执行。
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第一条求“和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并要求各国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各国履行国际义务。
2、监督机制
为确保国际人道法被尊重,冲突双方为保护各自在敌方境内利益而指定一个国家作为保护国(一般为中立国,若没有任何国家被指定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主动提出为冲突双方提供相当于保护国的协助)。如196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交战,双方接受瑞士为保护国,监督他们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人道法。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倡导者和监护者,通过为战争受难者提供保护及救助工作,平时传播、推广国际人道法,并针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条取特别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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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姓 名 |
捐款数 |
| 2008.5.5 |
倪全德 |
5元 |
| 2008.5.5 |
陈凯先生 |
5元 |
2008.5.5 |
柏德昌先生 |
400元 |
| 2008.5.4 |
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
2100元 |
| 2008.5.4 |
李先生 |
200元 |
| 2008.5.4 |
费德秋 |
50元 |
| 2008.5.4 |
张光尧先生 |
100元 |
| 2008.4.29 |
阎溢洲全家 |
1000元 |
| 2008.4.29 |
魏山先生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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