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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与国际人道法
中国对国际人道法一贯持积极的态度(但在国际人道法的研究上比较滞后)。早在1904年6月29日,当时的清政府就已加入了《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04年和1910年还分别签署并批准了1899年和1907年的两个海牙公约。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下的中华民国成立后,又立即宣布继承这两个海牙公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对于国民政府与各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订,或重订”的规定,1952年,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表声明,承认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0次会议批准日内瓦四公约。1983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决定加入两个附加议定书。同时声明,对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个别条款予以保留(见附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行暂行条例》,对掠夺、残害无辜居民,虐待俘虏等罪等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违反国际人道法,虐待俘虏、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定为军人违反职责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法第448条规定,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446条规定,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LawofHumanRights)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包括;
《联合国宪章》(虽不是专门性的人权条约,但它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8年第一届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
1993年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消除种族歧视、废除奴隶制度、保护少数和处于不利境遇的人的人权等专门领域国际人权法保护文件。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对人的保护,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但两者存在许多实质性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国际人道法的渊源,主要是出于人道目的,为保护战争受难者而制定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随着战争的出现而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历史悠久;国际人权法历史短得多,国际人权法作为一个国际法律制度,作为国际法单独的一个分支则是《联合国宪章》以后的事。
2、适用时期不同。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属战时国际法,是在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这样的非常时期、特殊环境下对人实施保护的法律规则;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和平时期,属平时国际法,是在平时正常情况下对人实施保护的法律规则。
3、适用对象不同。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国际人权法主要在平时规范、调整国家与其本国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目的不同。国际人道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战争受难者不必要的痛苦和过分的伤害;国际人权法是为了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为个人在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发展提供可能。有学者称前者为生存法,后者为发展法。
5、适用途径不同。在国际人道法领域,个人权利的享受主要是通过国家(或武装冲突团体)来实现;在国际人权法领域,权利的享受有时较直接的赋予个人。
此外,国际人道法有着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其基本概念比较清楚;而国际人权法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人权是一个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概念,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因人们的宗教、文化、种族的不同,解释不同。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可归纳为三点:
1、人权的概念不仅包含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内容的个人人权,而且也包括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两项基本人权。
2、人权问题虽然有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项。国际条约有关人权的规定主要通过国内法得以实现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自身。由于各国历史、民族传统、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均不一致,道德和价值观念也不同,对人权的认识和要求必然不同。如果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作为衡量一国人权状况的依据,甚至套用某个国家或区域的模式去强制推行,或者利用人权作为推行其外交政策的工具,干涉别国内政,中国坚决反对。
3、积极参与联合国保护人权的活动,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与合作。中国已先后签署、批准和加入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承担了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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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捐款数 |
| 2008.5.5 |
倪全德 |
5元 |
| 2008.5.5 |
陈凯先生 |
5元 |
2008.5.5 |
柏德昌先生 |
400元 |
| 2008.5.4 |
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
2100元 |
| 2008.5.4 |
李先生 |
200元 |
| 2008.5.4 |
费德秋 |
50元 |
| 2008.5.4 |
张光尧先生 |
100元 |
| 2008.4.29 |
阎溢洲全家 |
1000元 |
| 2008.4.29 |
魏山先生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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