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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10月8日,我驻沪空军击落美海军“麦卡挺托”式巡逻机一架,飞机坠落在舟山群岛以东海域的琅岗山附近。不久,舟山地区渔民用渔网拖上三具美军飞行员尸体。海军东海舰队司令部办公室任刘志平上校,派秘书到上海市红十字联系,通过英国驻沪领事馆,委托他们将美军飞行员尸体转交美方。
  1965年10月,巴西发生军事政变后,军人政府断然与我国政府断绝外交关系。正在巴西进行贸易参观访问的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团长、中国贸易促进会会长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当即被巴西当局扣压,并且计划将他们遣返到台湾。我国因与巴西当局中断了外交关系难以营救他们,遂马上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想尽一切办法营救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尽快安全返回祖国。中国红十字会通过与巴西红十字会联系,请国际律师、巴基斯坦的平托先生斡旋,中国红十字会先后派员或组织安排王耀庭等人的家属赴巴西慰问,送去食品、衣物和信件,经过艰苦工作,使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安全无恙回到了祖国。 上述几项特殊情况下的人道工作,充分显示了中国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助手,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独特作用。
三、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保障
  红十字运动之所以能够被人们普遍认同并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是因为它一开始就在亨利杜南的倡议下签订了一部公约,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所以,红十字运动从一开始就受到国际法的保护,随着运动的深入发展,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本国的红十字会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诞生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很早,立法却很迟(在台湾,已于1954年10月通过了所谓《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这与中国红十字会在红十字运动中的地位极不相符。因此,为履行日内瓦公约的要求,适应红十字运动的发展趋势,使国内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红十字会第五届理事会和执委会,从1990年末开始把立法列为一项中心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这一任务。其工作进程大致如下:
  第四届理事会提出并做了一些立法准备工作,第五届理事会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1991年6月,将该法(草案)及说明报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局作为特例,当年征求外交部、民政部、解放军总政部等23个有关部门的意见。1992年上半年,总会两次组团赴瑞士、日本考察。6月,总会协助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对《草案》逐条逐句推敲修改,并两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其后,经过进一步考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于1993年8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年10月31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十四号令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公布施行,结束了中国红十字事业长期没有法律保障的状态,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次立法工作,进展非常顺利,从准备立项到现台不到三年时间,充分反映出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重视和理解,对发展我国红十字事业有着殷切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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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详细名单请见《红十字要闻》栏目中《市红十字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情况》
日 期 姓 名 捐款数
2008.5.5 倪全德 5元
2008.5.5 陈凯先生 5元

2008.5.5

柏德昌先生 400元
2008.5.4 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2100元
2008.5.4 李先生 200元
2008.5.4 费德秋 50元
2008.5.4 张光尧先生 100元
2008.4.29 阎溢洲全家 1000元
2008.4.29 魏山先生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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