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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相结合的产物。亦即国家依据国际人道法及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确保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国家法律。它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下列几个重大问题,给中国红十字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开辟了广阔的发展道路。
一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这是把戏十字工作的意义提到人类进步发展的高度,与当今世界的两大题—和平与发展联系起来,揭示出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的社会业,从而扫除了人们对红十字工作的陈旧观点和意识形态上的障碍,使人道义义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从思想认识上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开辟了道路。
二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中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是根据国际和国内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红十字会的地位和性质做出的新规定,大大拓宽了红十字会的活动范围,从“人民卫生救护”扩大到“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这实际上使中国红十字会成了国家法定的专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了更加深厚的潜在功能和更加广阔的活动空间。
三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构成了红十字会既是国家的社会团体,又是国际组织成员的特性。这是红十字会与一般社会团体有所不同的地方。因此,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红十字会就更为重要,是能否坚持实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关键所在。该法对此做出专门条款规定,就是对红十字会的独立自主权予以特别的法律保障。
四是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这种关系同一般社会团体与人民政府的关系与有所不同,除了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根据国际人道法及中国批准、加入的其他国际法文书。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是依据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成立和发展的,每次召开的红十字国际大会,中国政府与中国红十字会都派代表团出席。因此,人民政府既有支持、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辽会履行其职责的责任及义务,也有监督红十字会工作的权利。作为红十字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支持和协助本国政府开展与人道主义有关的工作,这是成立红十字会的初衷,也是检验红十字会工作的标尺。但是,红十字会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该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发挥红十字组织的作用至关重要。
五是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的组织体制,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这是把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中的统一原则与普遍原则变成法律条款,保障其实施,使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发建设得到空前未有的大发,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共六章二十八条,每个条款都有实际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红十字会工作的所有问题,既切合实际又具有前瞻性。上述五点,是最主要的,是把中国红十字事业推向全面和全新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最有力的武器。这五点科学地总结了红十字运动的历史经验,深刻地揭示了红十字工作的本质,把红十字运动的要求和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它成为国家的意志和行为。这在红十字运动史上是少有的。全面贯彻执行这部法律,将会对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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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捐款数 |
| 2008.5.5 |
倪全德 |
5元 |
| 2008.5.5 |
陈凯先生 |
5元 |
2008.5.5 |
柏德昌先生 |
400元 |
| 2008.5.4 |
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
2100元 |
| 2008.5.4 |
李先生 |
200元 |
| 2008.5.4 |
费德秋 |
50元 |
| 2008.5.4 |
张光尧先生 |
100元 |
| 2008.4.29 |
阎溢洲全家 |
1000元 |
| 2008.4.29 |
魏山先生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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