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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特殊的法律,它既是对一个社会团体的立法,又是对一项专门工作的立法。因此,这部法律有几大特征:
  第一,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惯例接轨。例如,第一章总则、第三章职则、第四章标志的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或是沿袭国际惯例而制定的,是把国际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变成国家法律,是国家遵守国际法和承担人道工作任务(包括责任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它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和国际义务的国家,是一个热衷于人道、和平与人类理步事业的国家,是一个愿意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对付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挑战的国家。我们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首先应从这个高度理解国家制定红十字会法的目的和意义,把学习红十字会法与学习国际人道法及红十字运动的有关章程、规则结合起来,以求对红十字会法全面、正确的认识。
  第二,授权性条款多。由于这部法律是一部保障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法律,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授权性条款比较多,而且授权的对象包括红十字会、政府和所有公民。例如:规定了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的救助物资,执行救助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享受减税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红十字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呆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规定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还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七项职责,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这种授权性条款有15条之多,超过了总条款的一半,这是本法律的显著特征。充分运用这些授权性条款,依法确保红十字会的权益,推进红十字会的工作,应当成为法律实施的重点。
  第三,内容包容量大,可创性强。有人认为,本法规定的红十字会工作弹性太大,没有硬性任务,似乎是一个缺点。实际上,这正是本法的又一个特征,就是对红十字会应做的工作,可做的工作,包容量都很大。例如,对红十字会宗旨的规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对红十字会性质的规定(“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对红十字会职责的规定,都给予各级红十字组织广阔的发展空间。只要符合上述宗旨、性质、职责的事,红十字会都可以去做,都应该去做,可以勇敢地进行开拓和创造,把红十字事业积极推向社会发展的前沿。红十字会潜在能量的深厚,红十字事业的大有可为,正是在于它具有这些特性。只要我们善于运用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这些特性,加上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这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定会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第四,没有明确执法主体。由于红十字会法属于社团法的范畴,按照我国的法律体制,社团法一般不明确执法主体,法律条款涉及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应应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中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同时,还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政府的拨款,这些都需要政府来保证,而这些又是发展红十字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工作的基本条件,在当前中国实行的管理体制下,没有这些基本条件,红十字会工作是难以开展的。因此,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法的理解和执行,是各级红十字会的首要任务。
  第五,具有很强的改革性和前瞻性。一般法律是总结实践的经验,对政府、对人们等方面的行为加以规范。红十字会法的许多条款并非沿袭过去的做法,而是把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既体现了改革性,又反映了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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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详细名单请见《红十字要闻》栏目中《市红十字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情况》
日 期 姓 名 捐款数
2008.5.5 倪全德 5元
2008.5.5 陈凯先生 5元

2008.5.5

柏德昌先生 400元
2008.5.4 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2100元
2008.5.4 李先生 200元
2008.5.4 费德秋 50元
2008.5.4 张光尧先生 100元
2008.4.29 阎溢洲全家 1000元
2008.4.29 魏山先生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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