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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聘请国家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构成及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
  (六)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荐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总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六)批准成立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七)聘请名誉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机关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总会经费预算,审核总会年度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名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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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详细名单请见《红十字要闻》栏目中《市红十字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情况》
日 期 姓 名 捐款数
2008.5.5 倪全德 5元
2008.5.5 陈凯先生 5元

2008.5.5

柏德昌先生 400元
2008.5.4 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2100元
2008.5.4 李先生 200元
2008.5.4 费德秋 50元
2008.5.4 张光尧先生 100元
2008.4.29 阎溢洲全家 1000元
2008.4.29 魏山先生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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