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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省、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领导担任,并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三十五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建立的红十字组织为会员小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会员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进行初级救护培训及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 省、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同级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常务(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三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其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七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总会建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地方红十字会依照相关法规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设立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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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详细名单请见《红十字要闻》栏目中《市红十字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情况》
日 期 姓 名 捐款数
2008.5.5 倪全德 5元
2008.5.5 陈凯先生 5元

2008.5.5

柏德昌先生 400元
2008.5.4 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2100元
2008.5.4 李先生 200元
2008.5.4 费德秋 50元
2008.5.4 张光尧先生 100元
2008.4.29 阎溢洲全家 1000元
2008.4.29 魏山先生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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