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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标 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缔结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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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姓 名 |
捐款数 |
| 2008.5.5 |
倪全德 |
5元 |
| 2008.5.5 |
陈凯先生 |
5元 |
2008.5.5 |
柏德昌先生 |
400元 |
| 2008.5.4 |
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 |
2100元 |
| 2008.5.4 |
李先生 |
200元 |
| 2008.5.4 |
费德秋 |
50元 |
| 2008.5.4 |
张光尧先生 |
100元 |
| 2008.4.29 |
阎溢洲全家 |
1000元 |
| 2008.4.29 |
魏山先生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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